为加强汽车租赁经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部门综合联动监管机制,近日市政府召开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已正式公布施行。
《决定》立足问题导向,着重解决当前汽车租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一是要求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安装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与之相兼容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并及时上传企业、从业人员、承租人等的相关信息;二是要求车辆承租人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件,不得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决定》特设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罚则;还制定了单位和个人提供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制度。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为确保 2017 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授权决定,现就汽车租赁安全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在从事汽车租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安装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真实、准确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车辆承租人信息即时上传至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三)为租赁车辆安装与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兼容的车辆定位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
(三)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举报。对符合条件的检举、举报,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安装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0元的罚款;
(二)未将真实、准确的企业、从业人员以及车辆承租人信息即时上传至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安装与汽车租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兼容的车辆定位装置,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决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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